事業單位收到的財政部門、上級單位或其他單位撥入的有指定用途,并需要單獨報賬的專項資金。
性質 從外部取得的、需要獨報賬的、且于專門用途的資金。內部形成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稱為專用基金。有些行業的會計制度將專用基金和撥入專款兩類專項資金合稱為受限制基金。
來源 (1)財政機關撥入的專款;(2)主管部門或上級單位用非財政補助收入資金撥入的專款;(3)社會其他單位或個人無償損贈的、不需留本,但有指定的專門用途的款項。
管理 應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 ,保證各專項事業的郊外需要。按照撥款人或捐助人要求定期向財政部門或者主管部門報送專項資金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接收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的檢查、驗收。
確認與核算 設置“撥入專款”科目。收到撥款時,貸記本科目;繳回撥款時,貸記本科目。在項目完成前,撥入專款與專款支出的差額不得轉入事業單位的普通基金或其他基金。年底結賬前,若項目仍未完工,則根據各事業待業的會計制度,或將收支掛賬,或將收支相抵后的余額用專門科目,如“”撥入專款結存“”單獨列示,留待下一年繼續使用。項目完成后,該項目的撥入專款若有結余,應按撥款人的規定,或是上繳,或是留歸單位用于正常業務,或是用于其他特殊業務。本科目應按資金來源和項目設明細賬。
報表列示 于收入支出表收入項下,“經營收”之后,且單位合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