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責任公司(company of unlimited liability)
由兩個以上負無限清償責任的企業法人。這種形式的公司的特點:(1)股東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是僅以出資額而是以其出資額和全部個人財產對公司債務負合責。當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債權人債務時,股東要以其私人財產償還債務,直至償付完畢。(2)股東承擔連帶償債責任。全體股東共同對公司債務負責,而且每個股東都承擔著償付公司全部債務的責任。公司債權人有向公司任一股東提出清償債務的權利,直到債務全部清償為止。(3)是典型的人合公司。無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都是自然人。公司的組建主要是基于股東之是的信任關系,公司的信用取決于股東個人的信用。股東一般直接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權的轉讓必須征得全體股東同意。(4)公司應有兩個以上股東。無限責任公司組織簡單、商業保密性強、公司信用好,但股東承擔的風險很大,公司規模也受到限制。英美法系國家認為無限責任公司僅僅是普通合伙的一種契約關系,因而不承認其為公司法人;大陸法系國家則一般將無限責任公司視為法人。這種公司在經濟發達國家已不占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