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經濟事項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加以記錄和列入報表的過程通常還包括圣項目嗣后發生變動或處理的確認。會計確認有文字和數字描述兩種,以后者為主。予以確認的經濟事項,必須符合下列基本標準:(1)可定義性,即應予確認的項目必須符合某個財務報表要素的定義;(2)可計量性,即應予確認的項目應具有相關性和可靠性。相關性是指可靠性,即應予確認項目的有關信息,在使用者的決策中導致差別。即應予確認的項目的有關信息應如實反映,可驗證和不偏不倚。此外,確認標準還要服從效益大于成本和重要性的約束條件,即:確認一個項目的預期效益應證明提供和使用該項信息的費用是適當的,且該項目被認為是重要的。
最初對資產的取得負債發生,一般按確認日期的現行價格(即歷史成本)計量確認;以后,除非發生了改變資產、負債項目或其數額的事項,且該事項符合確認的標準以及有關會計規范原則上應繼續以原確認的數額為準。
對收入和費用確認,應遵守權責發生制與配比原則。其中(1)對收入(營業收入與其他收入,包括西方會計中的利得)的確認,應遵循收入實現原則,即應當在發出商品、提供勞務和同時收訖價款或取得索取價款的憑據時,方可確認為收入。對跨期的長期工程(含勞務)合同,一般應錄根據完成進度法或完成合同法確認收入。(2)對費用(含資產處理損失)的確認,應以是否與確認的收入相關聯為基本衡量標準。對一切預支的成本或費用,要遞延到有關的收入取得時,才能計列;而一切同本期收入有關的未來費用,則要在本期內預提;對預期經濟利益業已消失的原確認資產,應確認損失(如提前報廢固定資產的處理凈損失)。
在會計確認的一般原則上,我國和西方的現行做法大同小異。但在實際執行中,西方往往采取較為保守的穩健性原則對其進行調整。即:對凡可能的損失或負債,應予充分估計;而對可能(預期的)收入或利得,一般則不予估計,或必須十分謹慎地加以估計。如:在財務報表中披露有關存貨的信息時,通常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方法對歷史成本信息進行修正。我國企業具體會計準則吸收了西方會計規范中的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