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在1948年的公司法中采用并延續至今的觀念。它要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必須“真實和公允”地反映公司財政年度的盈虧。由于英國是采用不成文法的國家,公司法并沒有為“真實與公允”下定義,而是留待由法院判決的案例中對其概念加以詮釋。就是說,一份財務報告是否顯示“真實與公允”,是由法院裁定。由于法院在過程中會考慮當時慣用失主處理方法,也即,唯有借助公認會計原則,才能財務報告是否符合“真實與公允”。所以,一般認為財務報告符合了公認會計原則的要求,自然也就符合了“真實與公允”的要求。同樣的,偏離認可的會計準則,也就不符合“真實與公允”的要求。在英國、歐洲共同體國家及我國香港,真實與公允是所有財務報表的最高要求和唯一的法定目標。在特殊情況下,公司為了達到“真實與公允”,可以不遵守公司法的條文。注冊會計師必須在他們的審計報告中闡明其所審核的財務報告是否顯示“真實與公允”。若公司董事有意或知情不理而導致財務報告不顯示“真實與公允”,則屬違法。由于英國的會計準則是由民間會計專業團體頒布和實施的,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只有“真實與公允”才是法律要求的唯一目標。
歐共體有關公司法的第四指令中要求,年度報表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和結果的反映要符合“真實與公允”觀念;如果提示的會計信息不充分,不符和“真實與公允”觀念;如果提示的會計信息不充分,不符和“真實與公允”觀念,則必須補充提示;即使在例外情況下無法做到“真實與公允”,也必須解釋這種背離的理由,并陳述它對公司的資產、負債、財務狀況和損益產生的影響。英國1985年修訂的公司法,要求所有的會計報表必須說明是滯根據適應的會計準則而編制,若有偏離,則必須列明偏離之處和原則。因此可以看也“真實與公允”觀念在英國和其他歐共體國家的會計中都取得了法律形式上的至高無上的權威地位。
“真實與公允”是一個動態的概念,的內容會隨著時間的變化和會計實踐的發展而發展變化。這是因為隨著時間的變化,會計環境會不斷改變,從而不斷給會計帶來新的問題產生新的會計原則和方法,并由新的會計準則來規范。因此,“真實與公允”的內容只能由會計準則規范。但“真實與公允”觀念是一種高于會計準則的法律要求,在保證會計人員的職業行為符合會計準則方面,它是最重要的職業標準。在支持會計師職業發展,提高會計師職業地位,約束會計師行為方面有重要作用。因而,“真實與公允”觀念是英國會計體制的最高層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