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生產原因造成廢品而發生的一種損失。廢品不論是在生產過程中發現或在入庫之后發現,都應作為廢品處理。
廢品按其不符合原定規格或技術標準的程度,可分為可修復廢品可不可修復的廢品。可修復廢品,指廢品經過修復可以使用,而且花費的修復費用在經濟上是合算的;不可修復的廢品指廢品不能修復,或者所花費的修復費用在經濟上是不合算的。廢品損失,包括不可修復廢品的成本減去廢品可回收殘值后的報廢損失、以及可修復廢品的修復費用。出售后發現的廢品所發生的一切損失,包括退回廢品時所支付的運雜費等,應作為管理費用處理,不包括在廢品損失之內。
可修復廢品的損失一般與合格產品發生的費用一樣,先根據材料費用、工資費用、輔助生產費用、制造費用等分配表借記“廢品損失”科目,貸記有關科目。
不可修復廢品的成本計算方法,有兩種:
(1)按廢品所耗實際費用計算法。將本期某種產品的各項生產費用在合格產品和廢品之間進行分配,確定應由廢品負擔的各項生產費用,其計算公式如下:
(2)按廢品所耗定額費計算法,即根據各產品的廢品數量及其各項生產費用定額計算出廢品損失總額,再減去廢品殘值,即是該種產品的廢品損失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