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整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及其他相關文件。
我國《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并規定,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1)資產負債表;(2)損益表;(3)財務狀況變動表;(4)財務情況說明書;(5)利潤分配表。
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57條規定,上市公司應當向證監會、證監會、證券交易場所提供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報告。并在第59條中規定,年度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公司簡況;(2)公司的主要產品或者主要服務項目簡況;(3)公司所在行業簡況;(4)公司所擁有的重要的工廠、礦山、房地產等財產簡況;(5)公司發行在外股票的情況,包括持有公司5%以上發行在外普通股的股東的名單及前10名最大的股東的名單;(6)公司股東數量;(7)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簡況、持股情況和報酬;(8)公司及其關聯人一鑒表和簡況;(9)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信息摘要;(10)公司管理部門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分配;(11)公司發行在外債券的變動情況;(12)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13)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公司最近兩個年度的比較財務報告及其附注、注釋;該上市公司為控股公司的,還應當包括最近兩個年度的比較合并財務報告;(14)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內容。
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二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對公司年度報告中應披露的信息作了詳細的規定。其中年度報告正文主要內容包括:(1)公司簡介;(2)會計數據和業務數據摘要;(3)董事長或總經理的業務報告,其中包括公司經營情況的回顧、對實際經營結果與盈利預測的重大差異的說明、對前次募集資金的運用情況的說明、新年度的業務發展規劃等;(4)董事會報告,其中包括董事會工作摘要、股票與股東、董事、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重大訴訟、仲裁事項報告等;(5)監事會報告;(6)股東會簡介;(7)財務報告,包括審計報告、財務報表、財務報表附注;(8)公司在報告年度內發生的重大事件及其披露情況簡介;(9)關聯企業:(10)公司其他有關資料。備查文件包括:(1)載有董事長、總經理親筆簽名的年度報告原本;(2)載有會計師事務所蓋章、注冊會計師親筆簽字的審計報告正文及財務報表;(3)年度內發行新股時的《招股說明書》(或《配股說明書》)、《上市公司書》;(4)在其他證券市場公布的年度報告文本;(5)公司各類統計報表的原始記錄。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第15條規定:公司應當在第一會計年度后120日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報告完成后應當立即報送證監會10份備案,并在年度股東會召開之前至少20個工作日,將不超過5千字的報告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證監會指定的全國性報刊上,同時將年度報告備置于公司所在地、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有關證券經營機構及其網點,以供公眾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