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稱轉租。承租人在租賃期內將租入資產出租給第三方的行為。轉租至少涉及三方(原出租人、原承租人和新承租人)和兩份租約(原出租人和租約)。
各方的會計處理視兩種租約的性質而定。(1)原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若原承租人將租賃資產轉給第三方,原出租人和原承租人之間的租約仍屬有效,轉租對原出租人的會計毫無影響,其原有會計處理不變。(2)新承租人的會計處理:新承租人和原出租人及原租約無任何直接聯系,應根據和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所訂租約規定的條件,作出相應的會計處理。(3)原承租人(即新出租人)的會計處理:轉租賃的會計處理,對原承租人而言,較其他兩方復雜。原承租人究竟應當如何歸類處理轉租業務,取決于原租約和新租約所具備的條件。
若原租約規定,租賃屆滿,租賃資產的所有權轉移給承租人,而用包含有承租人以廉價購買租賃資產的選擇權,原承租人可以任何方式轉移該資產。至于轉租究竟屬于何種性質,則由新租約的特點決定,可根據一定的標準加以歸類,然后或作經營租賃處理。或作銷售式融資租賃、直接融資租賃處理。
若原租約不符合以上兩個條件,但符合融資租賃應具備的其他兩個條件:租賃期長于或等于租賃資產預計經濟壽命的75%;或最低租賃付款額的現值高于或等于租賃資產公允價值的90%,原承租人也可以經營租賃、直接融資租賃和銷售式融資租賃等方式轉租新租約不可包含所有權將轉移、或允許承租在租期屆滿時以名義價款購入租憑資產的條款。
若原租約屬經營租賃性質,轉租也只能是經營租賃。無論在哪種租賃方式下,原租賃下尚未攤銷的租賃資產余額,一般應作為新租賃的租賃資產的成本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