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控股合并方式下,持有被并企業50%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公司。母公司對被控股的公司的經營和財務方針具有控制權。母公司可能本身沒有產品生產和經營業務,這時成了純粹的控股公司,投資收益成為母公司的收入來源;母公司也可能自己開展經營活動。
我國《合并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中規定,母公司指通過對其他企業投資,對投資企業擁有控制權的,投資企業。在我國,雖然從股份公司來說控股合并業務尚屬罕見,但由一定企業牽頭,與另一家或數家企業共同投資,創辦一家合資企業的現象,較為多見。在這種情況下,只要投資企業在被投資企業的投入資本總額中達到半數以上時,投資企業即為母公司,后者為母公司的子公司。雖然母公司與子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但因為它擁有子公司半數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投入資本,它就可以利用投票表決權和控制制權,選舉自己的代理人擔任子公司的董事會成員或董事長,以控制子公司的經濟資源和經營管理。由于存在控制和被控制的關系,因此從經濟上看,母公司與子公司事實上又是統一經營的經濟實體,一旦兩家公司之間形成母子關系,就需要編制合并會計報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