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杠桿收購。一個投資集團(通常包括公司管理部門、投資銀行和金融機構)通過使用較少權益證券舉借大量債務,從公眾股東收購一家企業的行為。
通常的做法是,投資集團為了收購某一定企業,通過自己投資一部分資金,如10%,而借入其余部分,然后組成一家控股公司,取得被收購對象的股份。一般而言,投資集團為實行收購所借入的款項,一部分由被收購對象的資產作擔保,并用被收購對象在以后的經營所產生的資金或出售資產的收入加以償付。
由于貸款由被收購對象的資產作擔保,向投資集團貸款的銀行經常會要求被收購對象在財務報表上列示該項負債。若該被收購對象的原股票持有人出售股票時得到了較高的價款(通常如此),資產和負債的賬面價值,而不是公允價值,要結轉到到新公司(被收購公司)的資產負債表,舉債經營收購中所發生的債務引起所反映的新公司財務狀況不如實際情況。
在美國,舉債經營收購較為普遍,這是許多會計師支持變更會計處理基礎,對包括舉債經營收購在內的合并業務采用下推會計的一個原因。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調高被收購企業的資產,在會計報表上反映收購價格。
多年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及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下的緊急問題處理小組對在舉債經營收購中究竟是應采用公允價值還是賬面價值進行了大量的討論,最終在1989年由緊急問題處理小組發布的《舉債經營收購的基礎》文獻中有了答案,認為收購的結構影響會計處理的基礎。例如,控股公司可以被用來取得子公司的凈資產,也可被用來取得子公司的權益。緊急問題處理小組的意見可用于符合條件的舉債經營收購,即在舉債經營程度很高、控股公司被用來取得一家經營性公司的所有權益的舉債經營收購。但這時,尚需測試舉債經營收購是否導致了控股權益的變化。若控制發生了變化,改變會計基礎一般是合適的,不應變更會計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