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企業以發行股票、支付現金或其他代價取得一家或幾家其他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行為,又稱“企業兼并”或“接管”。
從法律形式上講,吸收合并可表現為“甲公司+乙公司=甲公司”,也就是經過合并,甲公司作為實施合并的企業仍具有法人地位,但乙公司作為被并企業已喪失法人地位,成為甲公司的一部分,即甲公司兼并了乙公司。合并時,如果甲公司采用現金或其他資產支付方式進行合并,乙公司的原所有者就被甲公司的經營管理,也無權享合并后甲公司實現的稅后利潤;但如果甲公司以發行股票的方式實施合并,則乙公司原所有者成為合并后甲公司的股東,可繼續參與對合并后甲公司的管理,并分享其所實現的稅后利潤,但一般對合并后的甲公司無控制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