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股票時印發的發行公司的正式名稱及注冊成立地點、公司募集資金的運用、股本情況、股利分配政策、驗資證明、盈利預測、經營業績 、發展規劃等有關公司情況的書面說明。
招股說明書是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必須公開披露的信息。我國《公司法》第88規定,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時,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國務院發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4條規定,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招股說明書是應當向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業主管部門報送的文件之一。中國證監委發布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和將其股票在經國務院證券委員會批準可以進行股票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的發行人,在申請公開發行股票時,應當按照本準則編制招股說明書。本招股說明書是發行人向中國證監管理委員會申請公開發行申報材料的必備部分。
根據《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15條,招股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1)公司的名稱、住所;(2)發起人、發行人簡況;(3)籌資的目的;(4)公司現有股本總額,本次發行的股票種類、總額,每股的面值、售價,發行前的每股凈資產值和發行結束后每股預期凈資產值,發行費用和傭金;(5)初次發行的發起人認購股本的情況、股權結構及驗資證明;(6)承銷機構的名稱、承銷方式與承銷數量;(7)發行的對象、時間、地點及股票認購和股款購繳納的方式;(8)所籌資金的運用計劃及收益、風險預測;(9)公司近期發展規劃和經注冊會計師審核并出審核意見的公司下一年的盈利預測文件;(10)重要的合同;(11)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12)公司的董事、監事名單及其簡歷;(13)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生產經營狀況和有關業務發展的基本情況;(1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公司近三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報告和由兩名以上注冊會計師及其甩在事務所簽字、蓋章和審計報告;(15)增資發行的公司前次公開發行股票所籌資金的運用情況 ;(16)證監會要求載明的其他事項。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準則第1號《招股說明書的內容與格式》(試行),對招股說明書應披露的內容及披露格式作了詳細的規定。內容包括招股說明書的封面、目錄、正文、附錄、備查文件等。其中正文內容主要有:主要資料,釋義,緒言,發售新股的有關當事人,風險因素與對策,募集資金的運用,股利分配政策,驗資證明,承銷,發行人情況,發行人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草案的摘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重要職員,經營業績 ,股本,債項,主要固定資產,資產評估,財務會計發展規劃等。附錄的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各項:(1)財務報表及其注釋和審計報告;(2)財務報表差異調節表;如果發行人既發行A股,又發行B股或者既在境內發行,又在境外發行,由于會計準則的不同導致不同類型的股票同期財務報表數據不完全相同,應當對其差異編制調節表,說明差異的原因;(3)資產評估報告;(4)盈利預測報告和注冊會計師的意見;(5)法律意見書;(6)發行人的公司章程和細則;(7)發行人的營業執照。備查文件的內容至少包括以下各項:(1)發行人成立的注冊登記文件;(2)主管部門和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上市的文件;(3)承銷協議;(4)國有資產管理部門關于資產證明估的確認報告;(5)發行人改組的其他有關資料;(6)重要合同;(7)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同時還應當說明備查期間(不應短于發行期間)和查閱地點。這些地點應當是投資公司較易到達的地點,例如發行人、承銷商、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所在地等。
中國證監會發布的《以開發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實施細則》第7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編制完成招股說明書后,應當將經簽署的招股說明書和招股說明書概要隨其他發行申請文件一并報送當地省或計劃單列市一級政府或中央企業主管部門。經上述部門批準后,將上述文件一式12份報送證監會復審。獲準則公開發行后,發行人及其承銷商應當在承銷期開始前二至五個工作日內將招股說明書放置在發行人公司所在地、擬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各承銷機構及售網點,供公眾查閱,并且在發售網點全文張貼,同時報送證監會10份,以供備案和投資公司查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