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從事自然資源開采的單位和個人,因自然資源條件的客觀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所征收的一種稅捐。目前我國資源稅和征收范圍僅限于礦產品和鹽。凡在我國境內開采稅法規定的礦產品和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均是資源稅的納稅人。礦產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金屬礦產品、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鹽包括固體鹽和液體鹽。資源稅實行定額幅度稅率,即按照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規定有上下限幅度的單位稅額。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由財政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納稅人開采或生產應稅產品的資源條件,在規定的幅度內確定,并根據其資源和開采條件等因素的變化情況進行定期調整。資源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進行計算,其具體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企業按規定應繳的資源稅,應從產品銷售收入中扣除,可專設資源稅賬戶反映,然后專入產品銷售收入賬戶。此外,尚需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資源稅明細賬戶,以反映應繳資源稅及其繳納情況。貸方反映繳納資源稅的義務,借方反映已繳的或按規定允許抵扣的資源稅;貸方余額反映尚未繳納的資源稅;借方余額反映我繳或尚未抵扣的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