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種合約交易。買方于支付權利金后取得在合約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以執行價格向賣方買入或賣出一定數量的商品及有價證券的權利。它是一種選擇權,買方有權利決定是否履行合約,而賣方在買方提出履約要求時,只有義務接受。期權交易就是買進權利及賣出權的交易。在期權交易中,買方為了取得履約選擇權必須支付給賣方的費用,稱為權利金(premium),又稱為期權價格或期權保險金。權利金的價格受市場供求情況及期他經濟情況的影響,但不論如何變動,買方可能遭受的最大損失為支付給賣方的權利金。由于買方所承擔的風險是有限的,所以泌交納保證金便可從事期權交易,而賣方因隨時有履約的義務,所承擔的風險難以預料,因此必須交足保證金,以擔保其履約能力。
期權有看漲期權與看跌期權兩種。看漲期權(call option)指在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按照敲定價格,買入事先約定數量商品的權利。看跌期權(put option)指在到期日或到期日之前,按照敲定價格,賣出事先約定數量商品的權利。高速定價格(strike price),指期權合約所規定買入或賣出交易商品及有價證券的價格,又稱為執行格(exercise price)。期權的買方可在到期日為止前的任何時間內行使權利的期權,稱為美式期權,而只在到期日才能行使權利的期權稱為歐式期權。
期權與期貨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兩者均為遠期(規定于將來某一日期)執行交割的合約,到時以合約中規定的條件進行交易。兩者的區別在于:(1)期貨合約買賣雙方均有按照合約所載條件要求對方履約的權利,即雙方均有履約的義務;而在期權交易中,買方有按照所載條件要求賣方履約的權利,是否行使權利由買方自由決定,買方不必承擔按合約所載條件履約的義務,賣方在買方提出履約要求時則有接受的義務。(2)期貨交易中,買賣雙方均應交納保證金,而且對商品及有價證券的的所有權并未轉移給對方;期權交易中,買方不必交納保證金,只要支付權利金給賣方,賣方除收取權利金作為應交的保證金外,還要交納保證金。(3)期貨交易中,首次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的場內經紀人以公開喊價的方式決定,其后由于市場供求情況等變動,期貨價格也每日變動;而期權交易的執行價格則事先在合約條款中約定,在交易期內大多不會改變。(4)以期貨交易方式避險時,雖可排隊不利的風險,但也可能喪失有利的價格變動。而以期權交易避險時,當價格的波動不利于買方時,買方可通過放棄行使權利來回避風險,以達到控制風險的要求;而當價格發生有利波動時,買方則可通過行使權利來獲益。期權的買方就達到“損失有限,利益無限”的目標,而賣方只能達到“損失無限,利益有限”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