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匯兌差額。企業在發生外幣交易、兌換業務和期末賬戶調整及外幣報表換算時,由于采用不同貨幣,或同一貨幣不同比價的匯率核算時產生的、按記賬本位幣折算的差額。簡單地講,匯兌損益是在各種外幣業務的會計處理過程中,因采用不同的匯率而產生的會計記賬本位幣金額的差異。
企業經營期間正常發生的匯兌損益,根據產生的業務,一般,可劃分為四種:(1)在發生以外幣計價的交易業務時,因收回或償付債權、債務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交易外幣匯兌損益”;(2)在發生外幣與記賬本位幣,或一種外幣與另一種外幣進行兌換時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兌換外幣匯兌損益”;(3)在現行匯率制下,會計期末將所有外幣性債權、債務和外幣性貨幣資金賬戶,按期末社會公認的匯率進行調整而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調整外幣匯兌損益”;(4)會計期末為了合并會計報表或為了重新修正會計記錄和重編會計報表,而把外幣計量單位的金額轉化為記賬本位幣計量單位的金額,在此過程中產生的匯兌損益,稱為“換算外幣匯兌損益”。
企業除了上述四種正常經營期間內發生的一般外幣業務匯兌損益以外,還有非正常經營期間發生的匯兌損益和經營期間特殊外幣業務發生的匯兌益。包括企業開辦期間收到外幣性投資而產生的資本折算差額的匯兌損益;企業籌建期間由于外幣收付業務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清算期間由于企業各項資產及外幣性長短期債權、債務的調整和結算處理而產生的匯兌損益;企業經營期間發生的特殊外幣業務,如外幣性長期投資、外幣性長期負債、外幣性的風險規避措施等經濟業務也都會產生匯兌損益。
一般認為,只要匯率發生變動,就應在期末確認其匯兌損益實現,而不管其實實際的業務是否已經發生。也有人認為,本期匯兌損益的確認,應以實現為準,即以實際的外幣買入賣出已經發生,外幣性的債權、債務在本期已經結算,以此作為確認匯兌損益的依據,未實現的匯兌損益要遞延到以后會計期間,即當實際業務發生或已經結算完成后,才能作為已實現匯兌損益,計入該期的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