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所得稅后利潤中留在企業具有專門用途的部分。我國會計制度中的一級總賬賬戶。
盈余公積有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之分。法定盈余公積金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的比例從年所得稅后利潤中提取的,我國《公司法》和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均為10%,不同的是《公司法》要求按稅后利潤計提,而財務制度則按照稅后利潤扣除利潤分配中的第一、二項后的余額計提。如果盈余公積金的累計金額達到注冊資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提取和使用。
我國財務制度規定,盈余公積可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還可按股東大會決議發放股利,法定盈余公積金用于彌補虧損、轉增資本和發放股利后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5%。
盈余公積金企業留存利潤的一部分,但不限定資產的專門用途,也無須劃撥一部分資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