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企業一次性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會計核算
一般能持續經營而裁減人員的企業,由于企業的性質、股權結構、經營目標、經營方針、經營范圍都沒有變化,裁減人員只是為了達到減輕包袱、快速發展的目的。企業解除職工的勞動合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必須按標準支付一定經濟補償金,由于支付的是職工未來應付的工資報酬,所以按行業會計制度規定應在“管理費用——工資”中列支:借記“管理費用——工資”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如果人員較多,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對當前損益影響較大,則按會計核算的配比原則,應先計入遞延資產,在企業以后年度分期攤銷。支付時:借記“遞延資產”科目;貸記“現金”科目。攤銷時: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遞延資產”科目。
二、公司制改建企業一次性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核算
公司制改建是指國有企業經批準改建成為有限責任公司(合國有獨資企業)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財政部企業司《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和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2002]313號文件)第19條“支付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補償金由改建企業承擔,可從改建企業凈資產中扣除”的規定,分析凈資產中的幾個科目,筆者認為應在“未分配利潤”和“盈余公積”兩個科目中核算,具體原因是:
1.公司制改建企業的實收資本(股本)記錄的是已核實、注冊的投資者投入的資本,一般情況下是不能隨意變動的,所以不能用作支付職工補償金核算。
2.資本公積是指由投資者投入但不構成實收資本,或從其他來源取得,由所有者享有的資金,按規定可用來轉增實收資本,所以也不應該用來支付職工補償金。
3.盈余公積是按照稅后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各種積累資金。提取盈余公積本身就是利潤分配的一部分,它可用來彌補虧損,因而可以用來作支付職工補償金的核算。支付時:借記“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4.未分配利潤是企業留待以后年度進行分配的結存利潤,它既可用來彌補歷年的虧損,也可用于以后年度進行分配,因而它也可以用來作支付職工補償金的核算。支付時: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現金”科目。
三、解散、破產企業一次性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的核算
解散、破產企業如何支付職工的補償金法律上已有明確規定,二者的會計核算都應該按照財政部《國有企業試行破產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字97(28號)文件]執行。即“破產企業財產收入在優先支付破產費用(如一些訴訟費、資產評估費用等)后,應首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障費,在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支付給職工的各種費用,應直接計入清算費用,不通過‘應付工資’、‘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可見,解散、破產企業支付職工的補償金應在“清算費用”科目核算。支付時:借記“清算費用”科目;貸記“現金”科目。清算終結,要將清算費用的余額轉入清算損益,借記“清算損益”科目;貸記“清算費用”科目。
相關熱詞: 一次性支付職工經濟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