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工作中經常有一些被審計單位詢問交納的審計罰款應如何支付的問題。《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單位交納的罰款,企業在留用利潤中支付;行政事業單位在預算外資金或者包干結余經費中支付”。雖然自1993年各行各業實行新會計制度以后,會計核算、財政管理體制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單位交納審計罰款的渠道并沒有很大的變化。
在實際工作中,一些審計機關的確只注重審計決定的落實和收繳審計罰款,卻沒有重視被審計單位交納審計罰款的渠道,造成了被審計單位交納的審計罰款隨意列支,有的被審計單位甚至會用違紀資金交納審計罰款。因此,在新的經濟形勢下,單位交納審計罰款應如何支付,是我們審計機關應回答和幫助處理的問題,就此問題,本人想談一下自己的看法。
企業交納審計罰款的支付《企業財務通則》規定:“企業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按照下列順利分配:(一)被沒收財物損失、違反稅法規定支付的滯納金和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一)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因此,財務法規和稅法的規定是一致的。不過應注意的是,凡交納的審計罰款是當年的,應列入“營業外支出”科目,年終按稅法規定調整納稅所得額。凡交納的審計罰款是以前年度的,應根據行業會計制度通過“利潤分配”(上年損益調整)科目,調減上年利潤或調增上年虧損。
行政事業單位交納審計罰款的支付
目前,行政事業單位在財政管理體制上各地有所不同,但業務范圍和特點都沒有大的變化,行政事業單位違紀行為不外乎有以下方面:一是截留坐支應上繳的預算款;二是截留坐
支應上繳的財政專戶款;三是未按規定收費;四是未按規定用途使用上級部門或財政撥入的
專項資金。至于財政撥入的經費,對縣級及以下來說,目前各單位超編人員較多,撥入的經費根本不夠用,談不上結余經費,更談不上用結余經費支付審計罰款的問題。因此,對于行政單位交納的審計罰款應區別情況處理。一是應繳預算款。財政一般按上繳比例或其他形式返還一定的專項補助收入。二是應繳財政專戶款。財政一般也要從專戶撥入一定的預算外資金收入,雖然這兩塊資金都具有一定的使用用途,但畢竟是本單位可支配的資金。因此,對行政事業單位由于截留、坐支和違規收取應繳預算款或應繳財政專戶款而進行的審計罰款,應分別從專項補助收入和預算外資金收入中支付。對于擠占挪用的專項資金而進行的審計罰款,由于專項資金不是單位可支配的資金,且具有專門用途,不適合用于支付審計罰款。因此,也應區別情況進行處理:一是可按規定從專項資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前期工作費用或允許專項資金結余留用的,且項目已經完成或已經決算且尚有結余的,可用該項結余交納審計罰款;二是不允許提取前期工作費用、專項資金結余不允許留用的或沒有專項結余的,交納的審計罰款應依次為經費結余、專項補助結余、預算外資金結余。
相關熱詞: 審計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