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明確指出,非經常性損益應當包括的14種項目分別為:處置長期股權投資、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以及其他長期資產產生的損益;越權審批或沒有正式批文的稅收返還、減免;各種形式的政府補貼;計入當期損益的對非金融企業收取的資金占用費;絕大部分短期投資損益;委托投資損益;扣除公司日常計提的資產減值準備后的其他各項營業外收支;因不可抗力因素而計提的各項資產減值準備;以前年度已經計提各項減值準備的轉回;債務重組損益;資產置換損益;交易價格顯失公允的交易所產生的超過公允價值部分的損益;比較財務報表中會計政策變更對以前期間凈利潤的追溯調整數;以及證監會認定的符合定義規定的其他非經常性損益項目。
證監會要求,公司在編報招股說明書、定期報告或申請發行新股的材料時,應充分披露這些項目的內容和金額,注冊會計師在為財務報告出具審計或審核報告時,也應當單獨對非經常性損益項目予以充分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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