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22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對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和支付最低工資作出了嚴格規定。
《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明確規定,當用人單位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時,應不包括以下項目:
(一)勞動者在國家規定的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環境 條件下工作領取的津貼;
(二)勞動者在節假日或者超過法定工作時間從事勞動所得的加班、加點工資;
(三)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費;
(四)勞動者依法享受的醫療衛生費、喪葬撫恤救濟費、生活困難補助、文體宣傳費、計劃生育補貼、探親路費、冬季取暖補助等保險福利待遇;
(五)勞動者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
(六)用人單位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收入;
(七)根據國家和本市規定不計入最低工資標準的其他收入。
此外,北京市規定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事項外,用人單位扣除勞動者工資應當按照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執行。但只要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集體合同、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本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扣除勞動者工資,扣除后的余額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目前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495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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