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稅是以房產為征稅對象,依據房產的計稅余值或租金,向房產所有者或經營者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建筑施工企業因為流動性比較強,除企業機關外,大多是租用房產或者建筑工地的臨時性用房。對于機關辦公用房以及職工住房,在房改之前者屬于建筑施工企業的房產,都需要繳納房產稅;對于租用的房屋因為建筑施工企業不是房產所有者,則不需要繳納房產稅,特殊情況除外;對于建筑工地的臨時用房,稅法規定免繳房產稅。
稅法規定,自用房產按房產原值一次扣除10%-30%后的余值計繳房產稅,稅率為1.2%;出租的房產按出租的租金收入計征,稅率為12%。計算公式分別如下:
(1)按房產余值:應納稅金=房產原值×(1-規定的扣除比例)×1.2%;
(2)按出租租金:應納稅金=租金收入×12%。
例:某建筑公司自有辦公樓一幢,原值1505元。2001年1月1日,將其中一間辦公室租給另一公司作為辦公用,面積占整個面積的10%,年租金5萬元,該地規定允許按房產原值一次扣除30%后的余值繳納房產稅,則該公司加1年應繳納的房產稅計算如下:
(1)按房產原值應計繳的房產稅房產原值=150×(1-10%)=135(萬元);
應納房產稅=135×(1-30%)×1.2%=1.134(萬元)。
(2)按租金計繳的房產稅應納房產稅=5×12%=0.6(萬元);
合計應納房產稅=1.134十0.6=1.734(萬元)。
按會計制度規定,建筑施工企業對房產稅的核算應設置“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和“管理費用——房產稅”賬戶進行核算。企業計提應繳納的房產稅時,借記“管理費用——房產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實際繳納房產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貸記“銀行存款(或現金)”。如上例,每月末應計提房產稅額=17340/12=1445(元)。
計提時,作分錄:
借:管理費用——稅金1445
貸: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1445
實際繳納房產稅時,作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1445
貸:銀行存款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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