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規定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遺失地方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的,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書面報告市地稅登記機關,并在報刊上作遺失聲明。
所需資料
1.按要求填寫《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刊出申報表一式三聯,并加蓋公章或簽章;
2.工商營業執照(其他核準執業證件或有關部門批準設立文件)副本及復印件一份;
3.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1份或刊登發票及復印件1份。
適用表格
《<稅務登記證遺失聲明>刊出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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