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反映和監督應收票據取得、票款收回等經濟業務,企業應當設置“應收票據”科目。
1.取得應收票據
應收票據取得的原因不同,其會計處理亦有所區別。因債務人抵償前欠貨款而取得的應收票據,借記“應收票據”科目,貸記“應收賬款”科目;因企業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而收到開出、承兌的商業匯票,借記“應收票據”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應交稅費—— 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等科目。
2.收回到期票款
商業匯票到期收回款項時,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應收票據”科目。
3.轉讓應收票據
企業可以將自己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票據責任。
企業將持有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以取得所需物資時,按應計入取得物資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采購”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可抵扣的增值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商業匯票的票面金額,貸記“應收票據”科目,如有差額,借記或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