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單位是工效掛鉤單位,想問一個如果超工資額的話,怎樣進行納稅調整?進行納稅調整時所提各種險費也需要進行納稅調整嗎?別外相關的文件也能告訴我們嗎?
【答】2007年度匯算清繳中,工效掛鉤企業應按規定計算稅前允許扣除工資總額,對本年已實際支付的工資額如超過允許扣除工資額,應作納稅調整增加額處理。2008年開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關于工資薪金的規定執行。具體文件請參閱《關于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掛鉤有關問題的通知》(大勞發[2004]87號)、《大連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啟用企業所得稅新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大地稅函[2006]120號)。
依據稅法規定,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綱、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準予扣除,不需按稅前允許列支工資標準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