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2000年,廣州市的顧某與張某約定準備開設一家公司,在公司設立的過程中,顧某提供了公司成立所需要的注冊資本,并提供了公司的營業場地和全部的辦公用品所需要的費用。在此期間,張某為該公司的成立四處奔走,獨自辦理了公司成立的全部手續,辦理了公司辦公處的租賃,購買全部的辦公用品,招聘了公司的全部工作人員,該公司于2000年十月正式成立,名稱為“廣州市某某物資有限責任公司”,顧某為該公司的總經理,張某為該公司的副總經理。2001年,顧某見公司的效益很好,又在工作中與張某發生了一系列的矛盾,故不愿與張某分享利潤,在張某缺席的情況下,顧某召集了公司全體員工會議,除去張某的副總經理的職務,張某認為,其在公司成立的過程中付出了勞動,應該是公司的主要股東之一,理應參加公司的分紅,并且顧某在其缺席的情況下除去了張某的副總經理職務,是不合程序的,顧某的行為侵犯了他的股東權益,于是訴之法院,要求恢復張某的副總經理的職務,分給他應有的分紅并對其進行賠償。請問,張某可以勞務出資并成為公司股東嗎?
答:張某的訴訟關系到公司的出資能不能以勞務的形式進行。所謂勞務出資,是指股東以精神上、身體上的勞務抵沖出資。在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是允許無限責任股東以信用和勞務作為出資。但依據我國的《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由現金、實物、工業產權、土地使用權等構成。這里,實物也叫有形財產,主要包括建筑物、廠房和機器設備等,除此之外,公司出資還可以以無形財產的方式進行。無形財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但是,依據我國的《公司法》,勞務不能作為公司資本的組成要素,即我國的公司不能以勞務入股(當然,在特定試點地區,比如上海市浦東新區,針對特定類型的企業,經工商部門嚴格審核后,可以勞務作為出資,除此之外,勞務均不能作為公司的出資)。在上面的案例中,張某雖然在公司的成立過程中付出了很多的勞務,但是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這些勞務是不能作為張某作為股東的出資的,即張某自始都沒有取得該公司的股東的身份。所以張某主張要求取得分紅的訴訟請求是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的,張某僅能通過要求公司對其為公司付出的勞務給予合理的報酬來進行救濟,而免去張某的副總經理的職務并沒有侵犯其股東的權利,故不能以此為理由要求公司對其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