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按揭是指購房者向開發商購買房屋時,先預付購房款的一部分(一般為30%-50%),其余房價款向銀行貸款,而以購房合同項下的房地產及其相關權益抵押給銀行做為還貸的保證,并由開發商為購房者作擔保的行為”,
根據《房地產抵押(按揭)合同》、《樓宇按揭貸款合同》規定,購房者必需履行以下義務:
1、將房地產抵押登記證明連同契約正本交貸款行執管。
2、期房交付后,三個月內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取得《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他項權證》,直接將三證交貸款行保管(此時開發商的擔保責任解除)。
3、自費為抵押的房產辦理保險,保險期不短于按揭期,投保金額不低于抵押物總值,并以貸款行為第一受益人,將保險單交貸款行持有。
4、未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買房者不能對房產進行出租、出售、拆除、改建、再行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
5、每月按時歸還本息,逾期則按天數加收罰金。
6、結清全部貸款本息、罰金和應負擔的各項費用后,會同貸款行向原抵押登記機關辦理注銷抵押登記,收回《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及保險單。
根據以上資料,按揭購房產,應該屬于貸款購買房產,每月支付給銀行的款項,分為本金和利息兩部分。所以,房產價款部分(預付的30%-50%加上每月支付給銀行的本金)作為原值入帳,每月支付的利息,由于房產已經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應進財務費用。
辦理好過戶手續時
借:固定資產 (預付款+每月支付的本金總和)
貸:銀行存款 (預付款)
長期借款 (每月支付的本金總和)
每月支付本息時
借:長期借款
財務費用
貸:銀行存款
房產證抵押在貸款銀行,并不影響企業確認該固定資產,企業取得了土地證等產權依據,就可以確認為企業的資產,但由于涉及到抵押,嚴格的話,需要在報表上針對該資產的抵押情況做披露,以揭示財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