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企業會計制度》第59條還規定了全額計提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情形:
(1)長期閑置不用,在可預見的未來不會再使用,且已無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2)由于技術進步等原因,已不可使用的固定資產;
。3)雖然固定資產尚可使用,但使用后產生大量不合格品的固定資產;
。4)已遭毀損,以致于不再具有使用價值和轉讓價值的固定資產;
(5)其他實質上已經不能再該企業帶來經濟利益的固定資產。已全額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不再計提折舊。可見,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范圍比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范圍要大得多!
三、兩者的核算時間不同
固定資產折舊的計提是按月進行的,并根據用途分別計入相關的成本或當期費用,屬于因正常時間推移在不同會計期間的成本或費用,具有系統性和關聯性;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核算通常是在年末或指定的核算期末根據實際情況來進行,在并無證據表明減值已發生的情況下,一般不必作帳務處理,因此不同會計期間的減值損失與時間推移或正常使用之間并不存在必然的系統的聯系。
四、兩者的計提方法不同
企業根據固定資產所含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來選擇折舊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數總和法、雙倍余額遞減法等。除固定資產包含的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有重大改變,可相應改變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外,一般折舊方法一經選定,不得隨意調整;而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的計提,沒有象折舊那樣有多種可選擇的方法,它主要是于期末通過對固定資產可收回金額與其帳面價值的估價、分析比較、判斷來進行計提的。
五、兩者的計提基數不同
固定資產折舊是以原值減去預計凈殘值的余額作為折舊基數,并在預計使用壽命的折舊年限內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如果已計提了減值準備,則應當按照該固定資產的帳面價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和已計提的減值準備)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
如果已計提減值準備的固定資產價值又得以恢復,則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價值恢復后的帳面價值以及尚可使用壽命重新計算確定折舊率和折舊額。應當注意的是因固定資產減值準備而調整固定資產折舊額時,對此前已計提的累計折舊不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