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代理債券業務,是指銀行作為債券代理經紀人,受客戶委托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的業務。
一、代理發行債券業務的核算
代理發行債券業務,是指銀行接受客戶委托,代客戶發行債券的業務。代理發行債券業務按發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代銷方式、余額承包方式、全額承購方式三種。
為了反映本行代理發行債券業務的情況,應設置“代理發行債券”賬戶,本行代理發行的債券,如單位、個人購買的國庫券、國家其他債券,均用本賬戶核算體賬戶應按債券種類和委托代理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一)代銷方式的核算
所謂代銷,是指銀行受客戶委托,代理銷售一級市場上發行的債券。銀行售出債券后將籌集的款項交給客戶,然后向客戶收取手續費收入。代銷的債券實物在表外科目核算,出售債券時在表內科目核算,同時也在表外科目核算。
1.銀行收到客戶的債券時,按與客戶約定的價款在表外記賬。其會計分錄如下:
收入:代理發行庫存債券——XX債券
2.銀行發行債券收到款項時,應在賬內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現金(或XX賬戶)
貸:代理發行債券——XX債券
同時,在表外科目記賬,其會計分錄如下:
付出:代理發行庫存債券——XX債券
3.代銷結束,將售出債券款支付給客戶,并扣收手續費,其會計分錄為:
借:代理發行債券——XX債券
貸:現金(或XX賬戶)
手續費收入——代理發行債券收入
若代理債券有剩余,應將未銷售債券退回客戶,沖銷表外記錄,其會計分錄如下;
付出:代理發行庫存債券——XX債券
(二)余額包銷方式的核算
所謂余額包銷方式,是銀行受客戶委托代為發行債券,若在規定的發行期限結束時,未能完成發售業務,剩余的債券由銀行自己認購的發行方式。其發行期內的會計核算與代銷方式相同。在發行期結束后尚未售出的債券,銀行根據合同規定,將剩余的債券自己購入作為長期投資。其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投資——XX債券投資
貸:現金(或XX賬戶)
同時,沖銷表外科目記錄。其分錄為:
付出:代理發行庫存債券——XX債券
然后,將購入的債券在表外科目核算。其分錄為:
收入:有價單證——債券
(三)全額承購包銷方式的核算
所謂全額承購包銷方式,是銀行以合同確定的價格全部購進債券,并按合同規定的發售價格或市場價格出售,發行期結束,以購進價結轉債券發售成本,并計算代發行債券的差價收入計人利潤的一種代發行債券的方式。
由于在全額承購包銷方式下銀行首先以較低價格買人代發行債券,然后又以市場價格賣出,從而獲得價差收入,因此,除了要設置“代發行債券”外,還應設置“債券發行”賬戶,用來核算代理發行債券的收入與成本。該賬戶的貸方記錄出售債券的收入;借方按期以承購價結轉已售出代發行債券的成本。
1.銀行與客戶簽約全額承購代理發行債券時,以承購價入賬,其會計分錄為:
借:代理發行債券——XX債券
貸:現金(或XX賬戶)
2.銀行以市價公開銷售代理發行債券時,其會計分錄為:
借:現金(或XX賬戶)
貸:債券發行
3.按期結轉已售代理發行債券的成本,其會計分錄為:
借:債券發行
貸;代理發行債券
4.按期結轉代發行債券業務的差價收入,按月轉入“本年利潤”賬戶,其會計分錄為:
借:債券發行
貸:本年利潤
若“債券發行”賬戶為借方余額,表示為虧損,則會計分錄為:
借:本年利潤
貸:債券發行
5.發行期結束后,若還有剩余的代理發行債券,應按規定轉為銀行自己的長期投資,其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投資——XX債券投資
貸:代理發行債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