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1、我公司是一家進料加工的外資企業,公司每月從我公司的境外公司進口一些藥水,進口時有報關單,但實際付款時按公司產量來計算,實際付款小于報關單,會計處理以實際產量計成本而不是以報關單金額來計算及公司不以報關單計算材料成本,這樣做是否違反海關及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請說明依據)? 2、2006年注冊稅務師考試的稅務代理教材有一個疑問,書本上說如果公司每月月未有結轉利潤到本年利潤的會計處理,如果本年的以后月份發現損益類科目有誤,應直接調整本年利潤科目而不是調相應的成本費用科目。這種說法是否有誤? 3、收到賠償款(與銷售貨物及勞務沒有關聯)公司應開具普通發票,請問這種普通發票是普通銷售發票還是去稅局代開其它業務收入發票?如是普通銷售發票,請問增值稅申報如何申報填列?
答:1、根據國家稅收法規及海關有關規定,生產企業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的,對其進口料件應先根據海關核準的《進口加工登記手冊》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報經其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同意蓋章后,再將此申請表報送其主管征稅的稅務機關,并允許其在計征加工成品的增值稅時,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征稅稅率計算稅額予以抵扣。貨物出口后,其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在計算其退稅或抵免稅時,亦應對這部分進口料件按規定退稅率計算稅額并予以扣減。這些規定要求以“進料加工”貿易方式進口料件自行加工復出口的生產企業在進口料件時,應首先根據海關核準的《進口加工登記手冊》填具“進料加工貿易申請表”;生產企業將出口貨物報關出口時,也要在《進料加工登記手冊》上登記,并從海關取得出口報關單。進料加工實際上是按“單”作業,按“單”核算。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出口貨物監管和征免稅辦法第26條規定,“對進口合同項下的料、件,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在最后一批成品出口之日起一個月內,持《登記手冊》和出口貨物報關單等有關單據向海關辦理核銷手續。”綜合上述,進料加工復出口企業應將報關單與登記手冊對應起來,按“單”或按批核算,不能按公司產量計算,那樣不便于同海關核銷。
2、關于公司每月月未利潤結轉本年利潤的會計處理,如果本年的以后月份發現損益類科目有誤,應直接調整本年利潤科目而不是調相應的成本費用科目。這種說法是對的,但對造成利潤錯誤的相關因素也要進行調整。
3、企業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賠償款(罰款),可開具普通銷售發票。應作“營業外收入”處理,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企業自己開具普通發票,不需到稅務局代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