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固定資產,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機械、運輸工具和其他與生產、經營有關的設備、器具、工具等。不屬于生產、經營主要設備的物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上下或者使用年限不超過2年的,可以按實際使用數額列為費用。固定資產的計價,一般以原價為準。
一是購進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費、安裝費和使用前所發生的其他有關費用為原價。
二是自制、自建的固定資產,以制造、建造過程中所發生的實際支出為原價。
三是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該資產新舊程度,以合同確定的合理價格或者參照有關的市場價格估定的價格加使用前發生的有關費用為原價。
四是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按合同規定的價款,加上由企業負擔的運費、安裝費和使用前所發生的有關費用為原價。
五是受贈的固定資產,按資產的新舊程度,參照市場價格,以合理的估定價格為原價。若受贈固定資產附有發票賬單的,可以按照發票賬單所列金額加使用前發生的、由企業負擔的運費、裝卸等有關費用為原價。
六是固定資產發生擴充、更換和技術改造等而增加固定資產的,應按所發生的有關支出增加固定資產原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