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憑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明文件,是進行會計核算的重要原始依據。原始憑證的填制必須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1)記錄真實 必須實事求是地填寫經濟業務,原始憑證上填制的日期、業務內容、數量、金額等必須與實際情況完全符合,確保憑證內容真實可靠。
(2)內容完整 原始憑證必須按規定的格式和內容逐項填寫齊全,同時必須由經辦業務的部門和人員簽字蓋章,對憑證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完全的責任。
(3)填制及時 應當根據經濟業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及時填制原始憑證。
(4)書寫清楚 原始憑證上的文字和數字都要認真填好,要求字跡清楚,易于辨認,不得任意涂改、刮擦或挖補。一般憑證如果發現錯誤,應當按規定方法更正。而有關現金、銀行存款收支業務的憑證,如果填寫錯誤,不能在憑證上更正,應加蓋“作廢”戳記,重新填寫,以免錯收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