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錯弊實質上與會計人員具有密切關系。從原始數據的獲得,到編制出會計報表,都由會計人員作為會計信息系統的主體,實施會計信息的分類、整理與加工;盡管會計處理過程是依據會計法規、會計準則進行的,但會計人員因疏忽或因利益驅動,可能破壞政府通過行為規范預設的秩序,使會計錯弊出現。作為會計對象的經濟業務,自己不可能主動地變出 錯弊,只有會計人員在一定價值判斷下的特定行為,才可能誘發或導致錯弊的發生,因此,會計行為變異是會計錯弊的主要根源。會計行為變異有以下形態:
(一)過失
會計人員過失是指因一時疏忽造成會計信息的真實性與正確性受到影響。它具有以下特點:主觀上是無意的,可能是麻痹大意引起,出現差錯并不是行為者的本意;對本單位的財物不構成侵占;由于行為不當影響了會計信息質量;這種不當行為不具有連續性,這可能是區分過失與故意的重要標準。某位會計員連續多次少申報稅款,都是因計算差錯所致,被認定為過失的可能性極小。
會計人員過失發生在履行會計職責的過程中,和法理預先設定的有序的會計行為不同,是一種變異的會計行為。
(二)謀私
會計人員謀私是指以個人或集體利益為導向進行會計處理。它具有以下特點:會計行為的變異是會計人員故意所為,甚至有時源于精心策劃;對本單位、本單位的投資人或國家等 利益主體將可能或已在事實上構成傷害;由于利己的動機支配,使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受到削弱,在某些情況下,還可能發生誤導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后果;這種會計變異行為不一定具有連續性;在外部監督比較有效的條件下,連續性差,反之,則有較強連續性;此行為主體與監督機構存在博奕關系。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會計錯弊的形成可以依據行為人的動機來考察,雖然錯弊都產生影響會計信息真實性的結果,但客觀上存在主觀上無意或有意兩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