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建立和發展,社會保障支出目前已經成為企業的重要支出之一。但是由于種種原因對企業社會保障支出的會計處理卻沒有相應的改革,造成實務中存在多種會計處理并存的局面。
我國自建國一來一直采取社會保障國家福利化的方式,1951年頒布了《勞動保險條例》,1952年公布了《公費醫療制度》,1958年實行了《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規定》,采取了社會保障由國家和企業負擔的方式。改革開放以來,由于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確立,我國社會保障體制也在不斷改革中,1986年建立了勞動合同制工人退休養老保險制度和發布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開始了社會保障社會化的改革,到目前已經建立退休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工傷保險等5項保險基金以及住房公積金制度,企業只要依法交納相應的社會保障費用后,就不需要再支付其他社會保障支出,為企業發展解決的很大的“包袱”。從上述歷史進程可以看出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實際上發生了根本性質的變化,由原來的福利性支出轉變為企業費用性支出,這為企業社會保障支出的會計處理提供了理論基礎。
目前對企業支付的社會保障費用存在一下幾種會計處理方式:
1,將社會保障支出記入“福利費”,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各種保險基金時
借:應付福利費
貸:其他應交款-XX保險
支付各種保險基金時
借:其他應交款-XX保險
貸:銀行存款
這種會計處理是不妥的,福利費是企業對本單位員工的責任,而社會保障支出是企業對社會的責任,換句話說是對所有被雇傭者的責任,因為企業交納的社會保障費用由國家組成各種社會保障基金,被所有雇傭者享有,所以根本兩者不是一個性質的業務。而且,社會保障費用屬于企業業主的責任,記入福利費豈不是要職工來承擔業主的責任?
2,將社會保障支出記入“管理費用”但不記入“應付工資”,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各種保險基金時
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交款-XX保險
支付各種保險基金時
借:其他應交款-XX保險
貸:銀行存款
筆者認為這種會計處理是合適的,社會保障費用是企業的一種費用支出,其會計處理也應和一般費用的處理是一樣的。
3,將社會保障支出記入“管理費用”和“應付工資”,具體會計分錄如下:
計提各種保險基金時
借:應付工資-XX保險
貸:其他應交款-XX保險
支付各種保險基金時
借:其他應交款-XX保險
貸:銀行存款
分配應付工資時
借:管理費用(營業費用)-社會保障費
貸:應付工資-XX保險
筆者認為這種會計處理是不妥的,主要是混淆了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障支出和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障支出,不知道這屬于兩種不同性質的業務。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障支出是將工資的一部分作為個人一種支出行為,是職工個人對自己工資的使用,只不過是委托企業來辦理而已,這部分支出已經記入“應付工資”借方,自然會分配給存貨。企業負擔的可以不通過應付工資科目,不存在分配問題。值得注意的是,上面的分錄是適合職工個人負擔的社會保障支出這種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