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我公司成立不久,本人從事會計工作時間不長,有幾個實際問題懇請專家指導。
1.公司兼營銷售桶裝飲用水,每月都會領用和報廢一批周轉飲水桶,并且出借部分飲水桶,收取一定的押金。飲水桶具有領用頻繁、數量大、金額大的特點,請問公司如何就飲水桶相關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和稅務處理?
2.公司為推銷飲用水,制定了一些銷售政策,比如客戶購買特定數量的飲用水后,可免費獲得飲水機。請問贈送飲水機如何進行賬務處理和稅務處理?企業有沒有可能開展相關籌劃?
3.公司在國家規定的比例內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非商業保險),能否在所得稅前扣除?
貴州省清鎮市某公司會計 李華
專家把脈:1.對于你公司銷售桶裝飲用水,出借飲水桶并收取一定的押金的會計與稅務處理,應按以下規定執行:
會計處理方面,根據《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收到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押金,借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退回押金作相反分錄。對于逾期未退包裝物而沒收的押金,借記“其他應付款”科目,按應繳的增值稅,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
增值稅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取消包裝物押金逾期期限審批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827號)規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納稅人為銷售貨物出租出借包裝物而收取的押金,無論包裝物周轉使用期限長短,超過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還的均并入銷售額征稅。
企業所得稅處理方面,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取得的逾期包裝物押金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228號)規定,(1)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的規定,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凡逾期未返還買方的,應確認為收入,依法計征企業所得稅。所謂“逾期未返還”,是指在買賣雙方合同或書面約定的收回包裝物、返還押金的期限內,不返還的押金。考慮到包裝物屬于流動性較強的存貨資產,為了加強應稅收入的管理,企業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從收取之日起計算,已超過一年(指12個月)仍未返還的,原則上要確認為期滿之日所屬年度的收入。
(2)包裝物周轉期間較長的,如有關購銷合同明確規定了包裝物押金的返還期的,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包裝物押金確認為收入的期限可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3)企業向有長期固定購銷關系的客戶收取的可循環使用包裝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環使用期間不作為收入。
2.公司為推銷飲用水,規定客戶購買某一特定數量的飲用水,可免費獲得飲水機。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免費贈送飲水機的成本費用,可以作為銷售費用處理。但是,按照稅法規定,企業將外購的貨物無償贈送和捐贈他人的,增值稅方面要視同銷售處理;企業所得稅方面除公益救濟性捐贈可以按規定比例稅前列支外,其他也不得稅前扣除。雖然如此,如果企業采取實施銷售折扣方式進行處理,并且嚴格按照稅法要求開具發票,則可以避免這些稅收成本。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154號)規定,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繳納增值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銷售折扣在計征所得稅時如何處理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7]472號)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銷售折扣,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銷售發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計算繳納所得稅;如果將折扣額另開發票,則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列支。
舉例:如果公司規定購買2000元飲用水可以獲得折扣價值200元的飲水機一臺,則公司開具銷售發票時,應該將2000元飲用水與200元飲水機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同時注明折扣200元,實際收取2000元,并可按2000元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增值稅與企業所得稅。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規定,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醫療保險,可以在稅前扣除。企業為全體雇員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或標準補繳的基本或補充養老、醫療和失業保險,可在補繳當期直接扣除;金額較大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企業在不低于三年的期間內分期均勻扣除。因此,你公司為職工在國家規定的比例內為職工辦理補充醫療保險(非商業保險),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