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軟件產品不具有實物形態,銷售收入實現的確認要比一般行業困難些。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收入》規定的精神,我們認為,軟件銷售收入實現應同時具備以下四個具體條件:
(1)該項軟件已轉讓給購買方,并由購買方出具驗收憑證;
(2)銷售合同的有關條款(如安裝、測試)已經履行;
(3)已經收到貨款或取得收取貨款的憑據;
(4)相關成本能可靠地計量。
與此相關的是軟件研究與開發費用的處理。實務中有兩種處理方法:一是作為當期費用支出;二是轉作長期待攤費用,俟軟件開發成功并實現銷售后分期攤入費用,若開發失敗則一次計入損失。我們認為,鑒于軟件開發的技術密度和商業風險,按照穩健原則,應計入當期費用為妥。這也符合現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精神。在這個問題上,穩健原則優于配比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