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法》第四十條規定:“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體來說,有關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情況主要有兩類:
(1)因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終身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書。這些行為有: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②作假賬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行為。③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行為。④貪污而構成犯罪的行為。⑤挪用公款而構成犯罪的行為。
這里需要強調一下對“與會計職務有關的犯罪”的理解。所謂會計職務是指會計人員的工作職責范圍。“與會計職務有關的犯罪”是指會計人員在依法履行職責時所實施的犯罪。所以,只有在認定會計人員所犯之罪確實與會計職務有關時,才能決定其不能取得或者重新取得從業資格證書。否則,不得以任何理由剝奪其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權利。
(2)對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這是對違法違紀但沒有構成犯罪的會計人員從業資格所作的規定。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出于有以下二點考慮:一是為了給因違法違紀的會計人員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使其能夠重新回歸社會,服務于社會,為國家的經濟建設貢獻力量,所以違法違紀的會計人員可以重新取得從業資格;二是為了教育在職的會計人員知法、守法,增強其工作的責任感,珍惜自己的工作崗位,不以身試法,所以要在吊銷從業資格五年后才能重新取得從業資格。
14.什么是會計人員的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執法或者執業的公正性,對由于某種原因可能影響其公正執法或者執業的人員實行任職回避和業務回避的一種制度。回避制度已成為我國人事管理的一項重要制度。
《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規定:“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任用會計人員應當實行回避制度。單位領導人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直系親屬不得在本單位會計機構中擔任出納工作。”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種親屬關系:
(1)夫妻關系。夫妻關系是血親關系和姻親關系的基礎和源泉,它是親屬關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當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親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法律上講的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聯系的親屬,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第二種是指本來沒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等,如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的關系。直系血親關系是親屬關系中最為緊密的關系之一,也應當列入回避范圍。
(3)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旁系血親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親。所謂三代,就是從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數三代以內,除了直系血親以外的血親,就是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實際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與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所謂近姻親,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兒女的配偶及兒女配偶的父母。因為三代以內套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在親屬中也是比較親密的關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至于其他單位是否實行會計人員回避制度,《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鑒于會計人員回避制度在防范上的積極作用,其他單位應當有必要對會計人員實行必要的回避或參照《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