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某境內演出公司負責組織演出并售票,聘請的演出團體只負責表演,現就演出公司取得的售票收入征收營業稅應適用“文化體育業”還是“服務業”稅目?另外,演出公司的計稅依據是否是以全部售票收入減去支付給演出團體的報酬,給場地出租者的場地租賃費后的余額?同時應按“文化體育業”稅目代扣代繳演出團體的營業稅,計稅依據是演出團體的報酬?
【答】1、表演按“文化體育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2、單位和個人進行演出,以全部票價收入或者包場收入減去付給提供演出場所的單位、演出公司或者經紀人的費用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3、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演出經紀人為個人的,其辦理演出業務的應納稅款以售票者為扣繳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