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們這里在4月曾經賣過廢鐵,但當時我們報稅時按未開具發票仍然上繳了增殖稅,但是6月份他們才索要發票,這個月的不算這筆的話就算我們少繳,算上的話又會使我們多繳增值稅,請問如何解決上報增值稅這個問題?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國函[1993]174號 ]規定:第二十三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 逐欄、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 并加蓋單位財務印章或者發票專用章。第三十六條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 ( 三) 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 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您描述的情況未在銷售實現時填開發票是不符合規定的,至于如何處理請您及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