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是否計算個人所得稅?
【答】根據國稅發[1998]155號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活補助費范圍確認的通知》規定:關于下列收入不屬于免稅的福利費范圍,應當并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一)從超出國家規定的比例或基數計提的福利費、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補助;
(二)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
(三)單位為個人購買汽車、住房、電子計算機等不屬于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性質的支出
綜上,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人人有份的補貼、補助是計征個人所得稅;
另根據該文件對生活補助費的界定,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給納稅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難,其任職單位按國家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者工會經費中向其支付的臨時性生活困難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