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范圍和條件
1、享受國產設備退稅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已經辦理稅務登記的外商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外商獨資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已投入的資本金必須達到企業投資各方已到位資本金的25%(含)以上。
2、享受退稅的設備范圍:
(1)在2002年3月31日前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國務院關于調整進口設備稅收政策的通知》(國發[1997]37號)中規定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鼓勵類和限制乙類),以及《當前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準予退稅。
(2)在2002年4月1日以后批準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原國家計委、原國家經貿委、原外經貿部聯合發布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第21號令)中鼓勵外商投資產業目錄的投資項目,采購國產設備準予退稅。
對符合上述規定的項目,購貨合同中列名的隨設備購進的部分塑料件、橡膠件、陶瓷件及石化項目用的管材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可比照國產設備,準予辦理退稅。
(1)經有權外經貿部門認定的符合退稅的投資項目;(2)同一投資項目內使用,并在購貨合同上列明;(3)按照財務制度規定,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后形成固定資產;(4)未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
對列入國務院《外商投資項目不予免稅的進口商品目錄》,在國內采購的設備,不能享受退稅的稅收優惠政策。
3、享受退稅的設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兩個條件:
(1)必須是以貨幣購進的未使用過的國產設備,不包括投資方的實物投資和無形資產投資。
(2)必須是在稅務機關核定退稅投資總額內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購進的國產設備。
國產設備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設備。
4、退稅投資總額的確定,按以下公式計算:(1)核定退稅投資總額=投資各方的貨幣投資總額-已購免稅進口設備總值①投資總額應為外經貿主管部門批準的投資額。
②在注冊資本未到位的情況下,按驗資報告中實際到位注冊資本占應到位注冊資本的比例與所批準的投資總額確定退稅投資額。
③退稅投資額為計算退稅的投資總額減去實物投資、無形資產投資和進口設備。
(2)“已購免稅進口設備總值”應根據企業附報的由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確認書》中注明的“企業已購進口設備總額”確定。
二、采購國產設備的登記管理
1、凡符合退稅范圍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在履行每份國產設備采購合同第一次購買國產設備前,應先到外經貿主管部門辦理《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確認書》;
2、外商投資企業辦妥《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管理確認書》后,到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登記申請表》;
3、外商投資企業填妥《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登記申請表》上所列內容,并經海關對稅則號列和累計已進口免稅設備總值確認蓋章后,到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領取《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
4、外商投資企業填妥《登記手冊》后,應持《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登記申請表》和《登記手冊》,并附以下資料,到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申請辦理購進國產設備的登記備案手續:(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2)企業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3)出口退稅登記證副本復印件;(4)企業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合同章程協議復印件;(5)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書復印件;(6)進口設備清單;(7)投資方實物投資原始憑證復印件;(8)國產設備供貨合同復印件;(9)驗資報告。
5、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接到企業的申請后,根據企業申請情況進行初審,同時填寫《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登記審批表》,并在《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登記審批表》上加蓋公章后上報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復審。市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經復審后,應如實填寫《登記手冊》,并加蓋公章后返還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轉交外商投資企業。
6、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應建立臺賬,將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擬購進國產設備名稱、數量、金額等有關資料登記造冊,并輸入計算機。
7、外商投資企業因故未能執行購銷合同的,應持原《登記手冊》到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辦理注銷手續。稅務機關應注銷相應的臺賬記錄。
三、采購國產設備的購銷管理
1、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時,供貨企業根據購貨企業提供的《登記手冊》復印件、供貨合同,準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2、如供貨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供貨企業主管征稅稅務機關根據供貨企業提供的《登記手冊》復印件、供貨合同復印件及有關資料,審核無誤后,還應按規定開具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的開具,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3、購貨企業與供貨企業結算國產設備貨款時,可以外匯或人民幣結算,以外匯結算的,按照外匯管理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四、采購國產設備的退稅、監管
1、外商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后,按每份合同所采購的國產設備,自購買產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開票之日起90日內,填寫《外商投資企業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申報表》,同時附以下資料向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申請辦理國產設備的退稅手續:(1)增值稅專用發票;(2)付款憑證;(3)《登記手冊》;(4)國產設備供貨合同復印件;(5)專用發票認證結果清單;(6)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如供貨企業為小規模納稅人,還應提供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
2、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在辦理完國產設備的退稅后,將《登記手冊》留存備查。
3、購進國產設備的應退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應退稅額=增值稅專用發票注明的金額×適用的增值稅稅率4、對外商投資企業購進的國產設備,由其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負責監管,監管期為五年。在監管期內發生轉讓、贈送等設備所有權轉移行為,或者發生出租、再投資行為的,應按以下計算公式,由其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補征其已退稅款入中央庫。
應補稅款=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價值)×適用的增值稅稅率設備折余價值=設備原值-累計已提折舊設備原值和已提折舊按企業會計核算數據計算。
5、外商投資企業超過核定投資總額購進的國產設備,不得享受退稅。已經辦理退稅的,由其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追繳已退的稅款。
五、其他
1、所轄管的各轄市(區)國稅局負責辦理退稅的部門和市區各管理分局應于每年的出口退稅清算期對外商投資企業購進國產設備的使用情況進行核查。
2、外商投資企業采取偽造、涂改《登記手冊》等手段騙取國產設備退稅款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并取消其采購國產設備退稅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