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未按規定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一)未設專人保管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二)未按稅務機關要求存放專用發票和專用設備;
(三)未將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抵扣聯、《認證結果通知書》和《認證結果清單》裝訂成冊;
(四)未經稅務機關查驗,擅自銷毀專用發票基本聯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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