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職工食堂中的員工費用及食堂房屋設備提取的折舊等,是否應計入職工福利費?
【答】職工食堂職工工資及房屋設備折舊等費用,是否借記“職工福利費”,應按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食堂職工工資借記了職工福利費的,不應再借記任何費用科目;由職工福利費形成的固定資產,也不應再提取折舊。否則會造成兩次重復稅前扣除。
【問】《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稅前扣除確認的原則之一就是“權責發生制原則”。那么企業按借款合同約定已預提但未支付的當年利息,是否準予稅前抵扣?
【答】合同約定已預提、當期賬務已處理,無論當年是否支付,均可在當年稅前扣除。
【問】企業在11月份發放的是10月份工資,并預提11月份工資記入11月份費用但11月份工資是在12月份發放的;12月份發放的是11月份工資,并預提12月份工資記入12月費用但在次年的1月份發放。12月預提的工資但在次年1月發放的是否準予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在當年的稅前抵扣?
【答】如果單位的工資發放辦法是當月提下月發,那么12月預提但在次年1月發放的工資,在當年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