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納稅人為開發房地產而借入資金所發生的借款費用,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應計入有關房地產的開發成本。請問以下可否:
1.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借款費用直接計入“開發成本利息費用”;
2.在房地產完工之前發生的借款費用先計入“財務費用”,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做納稅調整。
答:按文件規定的是在企業所得稅方面的處理,并不涉及到企業的會計帳務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是核算企業的所得稅,并不影響企業的會計核算。只要根據經濟業務核算需要在帳務上清晰核算,在計算企業所得稅不違反相關規定,能清楚、真實地反應企業的經營情況,并按相關規定進行所得稅納稅調整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就可。
開發企業為建造開發產品借入資金而發生的符合稅收規定的借款費用,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前發生的,應配比計入成本對象;屬于成本對象完工后發生的,可作為財務費用直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