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我國出口退稅發展歷史,出口企業申請退稅的憑證幾經變化,隨著出口退稅政策的完善而逐步規范。
下面簡要介紹近年來外貿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的憑證。
一、1950年
1950年國家頒布的《貨物稅暫行條例》規定:已稅貨物輸出國外,經公告準予退稅者,由出口商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貨物稅稅款。指對出口無利的產品實行退稅。分為三種方法處理:
一是退還全部稅款:如鞭炮、焚化品、罐頭、搪瓷、玻璃制品等;
二是退還1/2稅款:如化妝品、香皂、牙膏、暖水瓶等;
三是退還原料全部稅款:如紙花、毛織品、絲綢等;
屬于退稅范圍出口產品的出口商,應于出口之日起3個月內,持原定稅照或分運照(即產品原來的納稅證明)、海關出口證明和提貨單副本等憑證,送出口地稅務部門核對相符后,填發《收入退還書》,交由出口商向指定金庫領取應退稅款。
二、1966年
為了扭轉出口虧損局面,外貿部請示國務院對出口產品以“補貼”的形式實行退稅,退稅率按照工商統一稅產品的平均稅負確定綜合退稅率8%,即出口產品按照出口金額和8%的綜合退稅率計算應退稅額。出口商所持退稅憑證為:產品原來的納稅證明、海關出口證明和提貨單副本等憑證,由財政部統一退付給外貿部。
三、1980年
1980年規定對國內企業和單位的進口產品征稅,對出口產品根據出口換匯成本的高低,視其虧損程度,在保本微利的原則下酌情給予減免稅。
四、1983年
1983年9月1日起對一切單位進口的鐘、表、自行車、縫紉機、照相機、電風扇、洗衣機、電冰箱、收音機、收錄機、錄像機、電視機、袖珍電子計算器、空調機、金筆、依金筆、圓珠筆等17種產品征收進口環節工商稅或增值稅。進口稅款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由海關在征收關稅時代征,所征稅款直接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對外貿企業、工貿公司和工業企業出口的上述17種產品,一律退還(免征)生產環節的增值稅或最后生產環節的工商稅。退、免稅必須由出口單位持已繳納的最后環節的工商稅收證明、海關出口證明向本單位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實后,將稅款退給出口單位。
五、1985年
為大力促進出口貿易發展,簡化出口退稅手續,對出口產品退產品稅或增值稅改進和補充明確規定:外貿企業自營出口的產品根據“出口商品銷售明細帳”填報《出口產品退(免)稅申請表》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其他企業委托外貿企業出口的和工業企業直接出口的產品,還要附送發票(副本或影印件)和報關單,以資稅務機關審核。工業企業或代理出口的單位出口產品如需要申請退稅,報關單應增填一份“出口貨物報關單”向海關申請證明確系出口,由海關加蓋出口印章后退還申請單位,作為工業企業或委托單位辦理退(免)稅的憑證。
對中央、地方外貿企業和工業主管部門及工業企業經營出口的產品,除原油和成品油外,在出口后一律退(免)產品稅或增值稅,屬于增值稅范圍的產品退(免)各生產環節已納的增值稅;屬于產品稅范圍的產品,退(免)最后生產環節已納的產品稅。對出口產品的退稅款,中央企業退中央庫,地方企業退地方庫。
六、1994年
1993年底國務院通過了《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適用稅率為零的貨物,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后,憑出口貨物報關單等憑證申請辦理出口退稅。
1994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國稅發1994年 [031]號),明確規定:有進出口經營權的企業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并在財務上做銷售后,憑出口貨物報關單、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申請退消費稅產品的還應提供《出口貨物消費稅專用繳款書》(以下簡稱“專用稅票”或分割單)、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等有關憑證,可以按月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稅。
七、1996年
為進一步加強出口退稅管理,防范騙取出口退稅行為的發生,從1996年4月1日起,凡出口企業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時,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購進貨物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款抵扣聯)或普通發票、出口貨物銷售明細賬和出口收核銷單的同時,必須附送《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簡稱“專用稅票”)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簡稱“分割單”)。為了辨別專用稅票的真偽,國家稅務總局建立了出口退稅專用稅票認證系統,對系統中提供的專用稅票電子信息與出口企業申報的紙制憑證核對無誤后辦理出口退稅。期間進貨憑證的主要審核憑證為“專用稅票”。
八、2003年
自2003年8月1日起(以開票日期為準)辦理出口退稅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90日內認證,未經過認證或認證未通過的一律不予辦理出口退稅(國稅發 [2003]133號)。退稅機關在審核中應與專用發票電子信息進行比對,比對無誤的方可按現行出口退稅規定辦理退稅。發現出口企業提供的專用發票屬于協查有誤發票的,一律不予退稅。期間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專用稅票信息同時審核,審核進貨憑證逐步從審核專用稅票為主轉為審核增值稅專用發票為主。
九、2004年
外貿企業向其主管退稅機關申報辦理2004年1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的貨物的退稅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核銷單、出口發票(不作為主要憑證)等憑證,期間審核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內容為主的進貨憑證數據,不再錄入增值稅《稅收(出口貨物專用)繳款書》或《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退稅機關在審核退稅時,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信息審核辦理出口退稅。凡外貿企業提供2003年8月1日(以開票日期為準)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仍審核專用稅票信息后方可辦理退稅。
2004年6月1日以后報關出口(以出口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的貨物,凡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在2004年6月1日以后開具的,出口企業在申請辦理出口退稅時,免予提供增值稅專用稅票。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和出口消費稅產品的貨物,其出口退稅仍實行專用稅票管理,期間取消了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申請退稅的專用稅票憑證。
十、2005年
2005年外貿企業申請出口退稅時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和消費稅專用稅票)、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核銷單等有關憑證辦理退稅。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后申請退稅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或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期間退稅憑證取消了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的專用稅票。至此增值稅專用稅票作為出口退稅憑證已成為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