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已經國務院頒發,現對有關會計處理辦法規定如下:
一、交納消費稅的企業
應在“應交稅金”科目下增設“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進行會計核算。
二、企業生產的需要交納消費稅的消費品
在銷售時應當按照應交消費稅額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發生銷貨退回及退稅時作相反的會計分錄。
企業出口應稅消費品如按規定不予免稅或退稅的,應視同國內銷售,按上款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規定應納的消費稅
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以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換取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或抵償債務、支付代購手續費等,應視同銷售進行會計處理。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按照本規定第二條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企業將生產的應稅消費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產機構等其他方面的,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營業外支出”、“產品銷售費用”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隨同產品出售但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企業逾期未退還的包裝物押金,按規定應交納的消費稅,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其他應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
企業實際交納消費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四、需要交納消費稅的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
于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扣代交稅款。受托方按應扣稅款金額借記“應收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委托方應將代扣代交的消費稅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生產成本”、“自制半成品”等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按規定準予抵扣的,委托方應按代扣代交的消費稅款,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應付帳款”、“銀行存款”等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