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法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于委托方提貨時由受托方代收代繳消費稅。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在銷售時不再繳納消費稅;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已納稅款按規定準予抵扣。
根據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委托方在委托加工時因發出的貨物不同,而在不同的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材料,應通過“委托加工材料”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自制半成品,應在“自制半成品”科目下增設“委托加工自制半成品”明細科目核算;如發出的是在產品,則應在“生產成本”科目下增設“委托加工產品”明細科目核算。因此而繳納的消費稅也分別不同情況記入上述相應科目。另外由于稅法對收回的應稅消費品用于直接銷售和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采用不同的稅收政策,因此,帶來會計上不同的處理方法。
1.委托方將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銷售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隨同應支付的加工費一并計入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成本,借記“委托加工材料”(或“自制半成品——委托外部加工自制半成品”、“生產成本——委托加工產品”)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
2.委托方將委托加工產品收回后用于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應將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記入“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的借方,待最終的應稅消費品繳納消費時予以抵扣,而不是計入委托加工應稅消費品的成本中。委托方在提貨時,按應支付的加工費等借記“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按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按支付加工費相應的增值稅稅額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按加工費與增值稅、消費稅之和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加工成最終應稅消費品銷售時,按最終應稅消費品應繳納的消費稅, 借記“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或“產品銷售稅金”)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中這兩筆借貸方發生額的差額,即為實際應繳的消費稅,于繳納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消費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例1]新興摩托車廠委托江南橡膠廠加工摩托車輪胎500套,新興摩托車廠提供橡膠5000公斤,單位成本為12元,江南橡膠廠加工一套輪胎耗料10公斤,收取加工費10元,代墊輔料10元。則新興摩托車廠委托加工摩托車輪胎應納消費稅=500*[(10*12+10+10)/(1-10%)]*10%=7780.應納增值稅=(10+10)*50*17%=1700元。新興摩托車廠收回輪胎直接對外銷售,則相關賬務處理為:
1. 發出原材料時:
借:委托加工材料 60000
貸:原材料——橡膠 60000
2. 支付加工費、增值稅:
借:委托加工材料 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1700
貸:銀行存款 11700
3. 支付代收代繳的消費稅:
借:委托加工材料 7780
貸:銀行存款 7780
4. 收回入庫后:
借:原材料——輪胎 77780
貸:委托加工材料 77780
5. 對外銷售時:
除了作收入實現的賬務處理外,同時結轉成本
借:其他業務支出 77780
貸:原材料——輪胎 777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