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企業的競爭離不開市場營銷,而市場營銷的重要手段就是廣告,所以說,廣告費的支出已成為企業的一筆重要且巨額的費用,按照《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廣告費列入“營業費用”,作為會計利潤的抵減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的規定,自2000年1月1日起,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89號)的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的8%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但是,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不予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1998]45號)的規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對糧食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此外,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為了扶持高新技術產業,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科技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部門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上述高新技術企業、風險投資企業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長型企業,經報國家稅務總局審核批準,企業在拓展市場特殊時期的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或適當提高扣除比例。
因此,由于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兩者就廣告費用確認、扣除標準等不完全相同,使得廣告費用包括在應稅所得中的期間和包括在會計收益中的期間不一致,從而使同一個期間內的應稅所得和會計收益之間存在時間性差異。可見,廣告費支出所得稅處理是一個跨期分攤問題。廣告費用也可歸屬于暫時性差異中的時間性差異,目前國際上針對暫時性差異適用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方法包括遞延稅款法、損益表債務法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我國有關法規要求企業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例:某公司廣告費執行稅前扣除比例為2%的政策,2003年至2006年銷售收入、實際支出的廣告費、稅前允許扣除的廣告費、產生(轉回)的暫時性差異稅基和累計應稅暫時性差異的調整數見下表:
再假設企業從2003年至2006年會計收益分別為1000000元、-500000元、2000000元、2000000元,2003年和2004年所得稅率為40%,2005年為30%,2006年仍為30%.設此企業只有一項暫時性差異即廣告費差異。應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會計處理過程如下:
2003年末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的影響為8000元(20000×40%),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40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遞延所得稅8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480000
2004年末,稅前會計利潤為-500000元,企業當期虧損,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的影響為40000元(100000×40%)。此年末不需要作會計分錄,但要在“遞延所得稅資產-未使用納稅虧損”備查賬簿中記錄40000元。
2005年末首先計算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的影響為-30000元(-100000×30%),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600000
貸:應交稅金57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遞延所得稅30000
其次,核算稅率變化產生的調整事項:
(1)2005年對2003年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的調整為20000元(200000×40%-200000×30%)
借:所得稅2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遞延所得稅20000
期末,“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遞延所得稅”科目余額為60000元。
(2)2005年對2004年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的調整為10000元(40000-30000),由于此項調整,“遞延所得稅資產-未使用納稅虧損”科目余額調整為30000元。假設本期轉銷2004年度產生的時間性差異30000元,由于2004年度時間性差異并未實質上影響納稅,只做“遞延所得稅資產-未使用納稅虧損”科目的輔助記錄。因此,本期將“遞延所得稅資產-未使用納稅虧損”科目轉銷30000元,此科目期末余額為0.
2005年賬務處理如下:
借:所得稅6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600000
2006年末應納稅時間性差異的影響為-60000元(-200000×30%),遞延所得稅資產轉銷60000元,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6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540000
遞延所得稅資產-可抵扣遞延所得稅6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