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權投資所得的確認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中規定:企業的股權投資所得是指,企業通過股權投資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后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質的投資收益(股息性所得);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采用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處理(包括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被投資企業發生經營虧損時,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確認其投資損失。
由此可以看出,通知對股息性所得確認的規定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有所不同,主要表現在:
1.確認時間不同。通知規定,投資企業不論是采用成本法還是權益法進行股權投資核算,均在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作利潤分配時,確認股息性所得的實現,并且不能將被投資企業的虧損確認為投資企業的投資損失。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當投資企業采用權益法核算時,應在取得股權投資后,按應享有的或應分擔的被投資單位當年實現的凈利潤或發生的凈虧損份額,調整投資賬面價值,并作為當期投資損益。
2.確認金額不同。通知規定,被投資企業對投資企業分配支付額,屬于來源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部分,視為股息性所得,對超過被投資企業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的部分且低于投資方的投資成本的,應沖減投資成本,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視為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而《企業會計制度》則將股息性所得限定為,從被投資企業接受投資后產生的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中取得的分配額。
3.通知規定,被投資企業以盈余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資本時,投資企業應按股票面值相當的金額確認股息性所得。而《企業會計制度》則不允許將此部分金額作為收益加以確認。
從以上比較可以看出,由于通知與《企業會計制度》對股息性所得的規定不同,由此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投資企業在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注意進行納稅調整。
二、股權投資所得的稅務處理
稅法規定,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如果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被投資企業的,不退還已經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如果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的,應按規定計算補繳企業所得稅;如果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一致,不予補稅;如果由于被投資企業享受定期稅收優惠而實際執行稅率低于投資企業的,也不再補稅。
目前,對投資企業應計的股息性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做法有以下三種:
1.將股息性所得不并入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而按下列公式單獨計算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
投資企業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來源于被投資企業稅后利潤的股息性所得÷(1-被投資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投資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被投資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
2.如果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資企業,投資企業先將股息性所得還原為稅前所得計入收入總額,然后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作免予補稅的投資收益扣除;當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高于被投資企業時,投資企業同樣先將股息性所得還原后計入收入總額,計算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然后將在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予以抵扣。
3.投資企業將股息性所得還原為稅前所得,并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股息性所得在被投資企業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在不超過按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抵免限額內,從投資企業的應納所得稅中據實扣除,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由投資企業向以后年度結轉。
從表面上看,上述三種方法計算的企業應納所得稅的最終計算結果是一致的,但是當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在兩檔照顧性稅率的臨界點附近時,計算結果則不相同。現舉例說明。
例:甲企業(投資企業)2000年年末從乙企業(被投資企業)分回股息性所得4萬元;甲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包括股息性所得)為7萬元;甲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33%,乙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15%.
第1種做法: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7×27%+4÷(1-15%)×(27%-15%)=2.45(萬元)
第2種做法: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7+4÷(1-15%)]×33%-4÷(1-15%)×15%=3.15(萬元)
第3種做法:因股息性所得在乙企業已繳企業所得稅稅額低于按投資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抵免限額,可據實扣除,計算結果同第2種方法。
若將上例中乙企業適用稅率改為33%,則:
第1種做法: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7×27%=1.89(萬元);股息性所得4萬元不補稅。
第2種做法: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7+4÷(1-33%)-4÷(1-33%)]×27%=1.89(萬元)
第3種做法:甲企業應納所得稅額=[7+4÷(1-33%)]×33%-4÷(1-33%)×33%=2.31(萬元)
從以上分析可看出,那種認為三種做法計算的應納所得稅最終結果是一致的認識是片面的。對于這三種股息性所得的稅務處理方法,筆者贊同第3種方法。原因有二:一是與境外所得已納稅額的抵免方法一致;二是稅法規定,當投資企業發生經營虧損時,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性所得可還原后用于彌補虧損,彌補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第3種做法與此項規定相符,并且股息投資所得在被投資企業已納稅款未抵免的部分可結轉以后年度抵扣。
應該引起注意的是,采用第3種做法進行稅務處理時,抵免限額應按投資項目分別計算,這就要求投資企業從各投資項目開始時就應分別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