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鐵道部直屬運輸企業(含所屬工附業企業),由鐵道部集中繳稅;銀行企業由其總行集中繳稅;民航總局直屬運輸企業(除中國國際、中國東方、中國南方航空(集團)公司獨立繳稅外),由民航總局集中繳稅;郵電部直屬的郵電通信企業(含所屬工業、供銷等其他企業),由郵電部集中繳稅。因而,這些企業所得稅業務的核算具有各自的特點。
(1)銀行企業
①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聯行存放款項
②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2)郵電通信企業
①按規定計算出應交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②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收支差額
貸:所得稅
(3)鐵路運輸企業
①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②: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
(4)民航企業
①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的所得稅時
借:所得稅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② 結轉所得稅費用
借:本年利潤
貸: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