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按規定計算出應由當期營業收入負擔的土地增值稅時,借記“其他業務支出”[工業、農業、商業、運輸(交通、民航)、郵電、施工企業、外商投資工業、股份制企業]、“其他營業支出”(金融企業)、“營業稅金及附加”(旅游、飲食服務、保險企業)、“營業稅金”(對外經濟合作企業、外商投資租賃、旅游企業)“內部供應和銷售支出”[運輸(鐵路)企業]、“其他營業稅金”(外商投資銀行)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
實際上交土地增值稅時,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如果企業在項目全部竣工結算前轉讓房地產取得的收入,按稅法規定預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待該房地產營業收入實現時,再按上述規定進行會計處理;該項目全部竣工、辦理結算后進行清算,收到退回多交的土地增值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增值稅”科目,補交土地增值稅作相反的會計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