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替職工負擔個人所得稅,一般有兩種情況:一是按事先合同約定,職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全部或部分由企業負擔;二是因企業未履行扣繳義務,個人所得稅由企業補繳,這是稅法對企業未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處罰”,稅務部門除要求企業補繳稅款外,還應加收滯納金并處罰。但在稅務檢查中我們發現一些企業在進行賬務處理時,將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記入“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等科目及“應付工資”總額。如,某企業發放職工楊某7月份工資3600元,按照合同約定,楊某的個人所得稅由企業承擔。該企業計算應扣繳個人所得稅為:(3600-800)×15%-125=295(元)
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工資 3895
貸:現金 3600
應交稅金——代繳個人所得稅 295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 3895
貸:應付工資 3895
借:應交稅金 295
貸:現金 295
企業的這種處理方法,存在兩個方面的問題。一是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錯誤,導致少繳個人所得稅。根據國稅發[1995]065號文《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暫行辦法》規定,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應為含稅收入。上例中,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正確的計算應為:
應納稅所得額=(不含稅收入-800-速算扣除數)÷(1-適用稅率)
。(3600-800-125)÷(1-15%)=3147.06(元)
應扣繳個人所得稅=3147.06×15%-125=347.06(元)
二是企業代納稅人負擔的稅款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無關的支出,不應記入“生產成本”或“管理費用”等科目,而應記入“營業外支出”科目。
筆者認為,正確的賬務處理應為:
借:應付工資 3600
貸:現金 3600
借:營業外支出 347.06
貸:應交稅金—代繳個人所得稅 347.06
借:生產成本、管理費用等科目 3600
貸:應付工資 3600
借:應交稅金—代繳個人所得稅 347.06
貸:現金 347.06
與此相適應,企業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將記入“營業外支出”的代繳個人所得稅全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上述賬務處理中,有一個值得商榷的地方就是,企業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應否計入工資總額。如果從工資總額的構成角度看,以不計入工資總額為宜,同時也可避免計入工資總額后因計稅基數加大需再次計繳個人所得稅等情況發生;如果從實質重于形式角度考慮,職工實際上相當于得到了一種額外的收入,計入工資總額也未嘗不可。
[編后:本刊1999年7月刊曾編發過類似文章,該文作者認為企業為職工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應記入“利潤分配”科目。]